信息发布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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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问责对象
中心各科室及全体干部职工。
二、凡涉及以下投诉内容之一的,均可接受投诉问责:
1、对服务对象、群众政策咨询的答复或正式工作场合讲话等出现政策性、原则性错误,影响重大的;
2、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工作效率低下,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3、在办文、办会、办事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4、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态度生硬、粗暴,说话不注意身份、不注意场合、不注意语气,影响中心形象的;
5、工作中的其他投诉。
三、投诉问责方式
服务对象、群众对中心相关人员或科室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中心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为0377-60206078。
四、投诉问责处理
凡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即进入投诉问责程序,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