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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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标准”)。
一、评估原则。市交易中心根据本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市交易中心开展场内交易时的交易行为,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实施信用记分评估工作。
二、评估周期。交易项目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起至项目完成电子档案归集止,按照交易流程交易周期设定为60个自然日,作为该项目信用记分评估周期。项目交易周期结束后市交易中心定期对信用记分评估进行整理、汇总。
三、实施主体。市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分,按照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及其他四个对应阶段进行实时评估,具体由市交易中心相关科室组织实施。
四、记分规则。信用记分满分100分,采取扣分制。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程度,本标准单次扣分分值分为1分、3分、5分、10分、15分、20分、30分、100分,共八个等级。
在一个评估周期内(即交易周期),同一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从业人员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予以补充扣分。
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最终累计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总扣分,即: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记分=满分100分-不良信用总扣分
五、分类标识。市交易中心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分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标识,并通过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高于(含)95分的,评估结果为“优秀”。市交易中心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标注为紫色。
(二)信用记分低于(不含)95分,高于(含)80分的,评估结果为“良好”。市交易中心将评估结果为“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标注为绿色。
(三)信用记分低于(不含)80分的,高于(含)60分的,评估结果为“一般”。市交易中心对评估结果为“一般”的招标代理机构标注为黄色。
(四)信用记分低于(不含)60分的,评估结果为“不佳”。市交易中心对评估结果为“不佳”的招标代理机构标注为红色。市交易中心向相关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作出工作提示,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站内提醒、电话通知、系统短信等。
六、救济措施。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查询渠道。市交易中心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异常处置。信用记分评估周期(即交易周期)结束前,若项目相关交易流程出现异常(如项目中止、终止或评标后因不同原因导致未正常签订交易合同、未完成电子档案归集等),招标代理机构应主动向市交易中心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该说明需由相关行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监督部门公章。
八、信息共享。市交易中心记录的扣减信用分的行为,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所代理的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监督机构名称、所减分值类型。经公示无异议,市交易中心按季度将评估结果共享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抄送招标投标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内容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信用记分及评估结果、不良行为记录等。评估结果按照规定记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档案。
九、本标准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
十、本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由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分评估细则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